職場性騷擾防治宣導
發佈單位:307新化分局 行政組 / 點閱:279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新化警方局針對職場性騷擾防治作為如下:
一、將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製作案例教育利用各項集會集會周知,加強要求同仁嚴守性別分際,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避免發生是類情事。
二、落實內部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持續向所屬宣導如遭遇職場性騷擾,可依法提起行政申訴、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及申請調解等救濟管道。
三、要求各單位主官(管)應主動關心所屬同仁身心狀況,依其意願轉介或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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