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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檢舉信箱


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

  • 111年4月30日零時起,民眾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一項列舉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若民眾對系統有任何反映事項請聯絡交通警察大隊承辦人:06-2620488】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 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 補充說明:

    • 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 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 違規事實之認定:

    • 依據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民眾檢舉須提供上開表列各款之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俾免爭議。
    • 如檢舉靜態違規車輛之「違規停車」行為,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及周邊(駕駛人是否在場或能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以辨識車輛係屬臨停或停車)。
      民眾檢舉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案件處理原則說明:
      1.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2.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案件,應提供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依據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辦理):
      (1)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2)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
      (3)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在交岔路口、公車站牌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或臨時停車),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
    • 外籍人士提供可確認身分之資料(居留證影本),可於本系統檢舉交通違規,而短期國內旅遊之外籍人士困難以確認身分且聯繫困難,不予受理。
    • 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不得撤回,請審慎核閱資料之正確性,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且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
    • 如檔案過大建議將影片擷錄片段上傳即可,以避免因容量過大而無法上傳。或以製成光碟的方式,寄至臺南市南區興隆路333號(交通警察大隊)收。您如欲以光碟方式寄送,可於行為終了日七日內(郵戳為憑),寄送臺南市南區興隆路333號(交通警察大隊)收即可。另因108年1月1日起實施實名制之交通檢舉制度,請將陳情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違規事實、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及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以紙張陳述上述資料隨案檢附寄送或以電子檔案方式隨光碟寄送即可。
    • 民眾若有具體違規地點、時段,歡迎隨時撥打110或06-2629292、06-2629393電話報案,本局或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轄區分局派員警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 檢舉案件影像範例:

    例1、闖紅燈: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號誌、停止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應有影片或至少2張以上之照片。
    例2、機車未依規定2段式左轉: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標誌、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應有影片。
    例3、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屬動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應有影片輔助。
  • 檢舉案件不能舉發原因: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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