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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車輛如有申請動產擔保設定,若擔保車輛因交通違規被移置(拖吊)且車主未領回,警察機關可否將車輛拍賣或通知債權人?

一、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條,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
二、依交通部92年9月9日交路字第0920054657號函略以,附條件買賣之車輛,雖已過戶買受人名下,惟其約定條件未完成前,車輛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因此,該車輛如因買受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移置保管,除通知買受人(名義上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外,同時副知出賣人使其瞭解該車現狀,俾利其對買受人主張應有之權利,較能兼顧出賣人權益而避免不必要爭議。
三、如上開所示,車輛如有申請動產擔保設定,若因交通違規被移置且車主未領回,宜函發監理單位查詢債權人所在,並通知債權人請其依限領回,如逾時未領回,則依規定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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