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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民眾因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用該如何辦理?

一、民眾因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用該如何辦理,說明如下: 
(一)、分局暨派出所作業流程
1、民眾可至轄區分駐派出所索取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詳填後連同臨時使用道路簡圖或活動相關規劃資料送交轄區派出所。
2、由派出所轉交分局交通組,由分局函文書面審核。
3、審核同意後由分局寄送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二)、民眾須繳驗文件(本項服務免費)
1、申請書。 
2、臨時使用道路簡圖或路線表。 
3、廟會遶境活動,請檢附:臺南市政府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臺南市廟會活動遶境路權申請維護計畫及環境清潔計畫、廟會遶境活動負責人名冊,廟會遶境活動優質化宣導切結書、路線圖(路關表)。
二、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第142條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使用道路之活動。
(二)、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本案。市區交通繁忙路段原則上不予核准。
(三)、申請人向派出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詳細註明車道線、周邊建築物、方向等),送由派出所核轉分局,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故如遇上揭情事應儘速向該管權責機關辦理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路權。
(五)、本申請事項一般活動請於活動日7天前向派出所提出申請,並送達警察分局辦理。大型活動及跨區活動,依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輔導廟會遶境活動作業要點申請,於舉辦活動20日前提出申請。另路跑活動,需依教育部體育署頒訂「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逕送本市體育主管機關審核後,再辦理臨時使用道路申請事宜。 
(六)、活動應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全責,不得使用、製造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廢止原使用許外,並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1)未依核定之範圍臨時使用道路。
(2)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3)因天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項。 
(4)牴觸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5)從事烤肉活動。 
(6)從事商業營利行為。 
2、申請人在活動期間為維持秩序,應自行僱用保全人員或自組糾察隊,並於使用範圍樹立明顯警示標誌,夜間同時置放警示燈。
3、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自行清理垃圾,未依規定即時清理者,由環境保護局或各區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4、對於道路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不得毀損,並禁止設置固定路障,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修繕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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