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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當事人移置車輛前應如何處置?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4、5款暨同條第2項之規定:「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有關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紀錄」倘當事人移置車輛前未依前述各項規定,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予以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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