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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道路交通事故有關肇事因素及違規異議處理?

 

(一)肇因部分 

   1、鑑定及覆議

   (1)肇事人對警方肇因初步分析研判持有異議,可於肇事日起6個月內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事故鑑定;若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應由司法機關(地檢署或法院)囑託鑑定。 

   (2)肇事人對鑑定會鑑定結果仍持有異議時,應於接獲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所轄覆議會申請覆議,以1次為限;若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應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聲請覆議轉送覆議會。 

   (3)肇事人對覆議委員會覆議結果仍持有異議時,可俟進入司法程序時,另逕行舉證予法官裁判。因警方、鑑定會、覆議會對肇事原因所作認定,僅提供法官審判或各造和解、調解之參考,並不具備法定拘束力。

  (二)違規部分 

   1、肇事人不服警方違規告發,可於應到案日期前,逕向紅單所載應到案之監理機關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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