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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


申請自願捺印指紋建檔服務

發佈單位:局本部 118資訊室 / 點閱:25

一、    目的:
有鑑於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失智老人、精神病患及身心障礙者,屬於易發生失蹤或意外之高危險群,警察機關基於為民服務,並保障其人身安全與權益,訂定相關規定,並協助其指紋建檔,以利未來有協尋需求時,能即時身分辨識、尋回返家。
二、申請人類別:
       (一)    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精神病患及失智老人    等民眾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二)    雖無相關資料可資佐證,但自認本人具前款所定情形之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三、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自行至分局偵查隊(鑑識小隊)申請;若申請人累計10人以上,可向社福團體或社團報名,報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派員前往辦理。
       (二)    申請人為自願捺印指紋者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與自願捺印指紋者本人共同前往辦理。
       (三)    申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並現場簽署「指紋捺印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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