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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民眾是否可以製造、販賣、攜帶或持有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等之警械?

發佈單位:局本部 118資訊室 / 點閱:2129

民眾是否可以製造、販賣、攜帶或持有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等之警械?



答:

一、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二、未符合以上身分規定之民眾不得任意販賣、攜帶或持有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等之警械,違者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移請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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