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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問答Q&A


∆民眾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未扣扣環,是否違規?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秘書室 / 點閱:1948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三、另依公路局86年11月13日交路監(86)字第51396號函轉交通處86年10月30日(86)交一字第49226號函轉據交通部路政司86年10月22日路臺(86)字第10633號函示:「關於騎乘機車被舉發戴安全帽未扣扣環違規之裁罰疑義乙案,經轉據交通部路政司核復,同意視同未戴安全帽論處。」故民眾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未扣扣環,視同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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