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交通問答Q&A


∆違規停車移置(拖吊)法源依據及執行前是否應鳴笛或廣播,是否有規定需多少時間?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秘書室 / 點閱:4019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4項:「第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 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 理人員為之。」第85之3第1項規定略以:「第56條第4項…… 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56條第4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同條第5項規定:「前4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理,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二、故有關違規停車移置(拖吊)前是否須先鳴笛或廣播部分,依上揭規定由各該政府本於權責定之。
三、 現行並無規定執行違規停車拖吊作業前,須鳴笛或廣播需多少時間 之規定。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規 定第3點第2款及「臺南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第4點第3款略以:移置違規車輛前應廣播或鳴笛預告。兩者均未作時間之規定。

回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