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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問答Q&A


∆車禍發生後警方到場處理,當事人是否都會遭警察製單舉發?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秘書室 / 點閱:13609

一、警方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倘發現事故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各項具體違規行為(例如:肇事現場未依規定處置、無照駕駛、酒後駕車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由現場處理員警依各該違規條款製單舉發。

二、交通事故案件經警察機關審核小組事後分析、研判後,認為當事 人確有違規情形者(例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左方車不讓右方車等),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0條第2項第4款:「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規定,警察機關審核小組可依法為「肇事舉發」,舉發期限原則上為事故發生日起2個月內;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2個月期間係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3個月不得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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