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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問答Q&A


∆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如何處理衍生問題?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秘書室 / 點閱:6360

一、刑事責任之處理

發生有人傷亡的交通事故時,傷者得於事故發生後自知悉對造當事人時起算之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交通分隊)或該管地方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若逾越「法定6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告訴權益。

二、民事責任之處理

(一)、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務損失的交通事故,屬於民事案件,由事故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並通知車輛投保產險所屬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事宜;若無法達成和解,可逕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二)、民事案件依「不告不理」原則,須由適格當事人自行至所轄地方法院訴訟;至於民事侵權行為事件,警察處理單位不會介入,也不會主動通知或催辦雙方進行民事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待警察單位通知。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應特別注意。

(三)、若因民事理賠所需,當事人(含家屬)得親自或委託(須開立委託書)保險公司人員向事故處理單位申請調閱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複本。

三、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警察局外事科洽辦。

四、軍車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詢。

五、申請鑑定、覆議:

(一)、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6個月內,逕向事故發生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須由申請人支付)。

(二)、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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