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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類


家屬有人失蹤請問如何報案?警方對失蹤人口案件處理程序如何?

發佈單位:防治科 / 點閱:2818

(一)報案程序: 
1、如家屬失蹤時,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監護人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2、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3、員警受理報案後,不分本轄或他轄,經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及文件無誤後,並至受理報案輸入軟體輸登失蹤人之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二份。一份連同訪談筆錄陳送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報案人收執。
(二)受理單位處理程序: 
1、受理完成後,調閱相關資料或以查訪民眾等方式查尋失蹤人行蹤。 
2、對於列管失蹤人口,責由戶籍地派出所警勤區員警,每3個月實施訪查,除慰問失蹤人口家屬外,並藉以瞭解有無當事人訊息。 
3、失蹤人口查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時,應立即陳(通)報刑事單位。對於需立即查尋之緊急案件時,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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