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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第10條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宣導

發佈單位:312第二分局 秘書室 / 點閱:217

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集會遊行法第10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年齡限制自現行須滿20歲放寬至18歲。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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