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受送達人張O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案
發佈單位:302白河分局 偵查隊 / 點閱:82
一、受送達人張O貴,因速達之處所不明致未能送達,應對之送達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1份,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政處分書正本現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一組承辦人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處領取;於公告期限(20日)及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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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送達人張O貴,因速達之處所不明致未能送達,應對之送達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1份,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政處分書正本現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一組承辦人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處領取;於公告期限(20日)及生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