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安置安全椅規定
發佈單位:302白河分局 交通組 / 點閱:825
小型車 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
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
違者可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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