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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


人行道禁止車輛行駛

發佈單位:302白河分局 交通組 / 點閱:832

人行道係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依法駕駛人不得駕駛車輛於人行道上行駛,如違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及裁罰基準規定,將處以新臺幣600元~900元罰鍰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1 點。另外依據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白河分局提醒:人行道是「專供行人通行」的通道,並非提供車輛通行的車道,除有另於人行道特別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以供慢車行駛的路線外,其餘車輛皆不得行駛於人行道。機車騎士們因車輛特性關係,時有穿行於人行道的情形,期望大家能養成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道路的觀念,尊重行人通行的路權,以共同建立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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