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特種勤務需要劃設安全維護區,實施彈性人、車管制作為
發佈單位:316第六分局 督察組 / 點閱:3479
主旨:為執行特種勤務需要劃設安全維護區,實施彈性人、車管制作為。
依據:
一、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及第20條。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7條。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星期二)10時起至同日15時止,視狀況提早或延後解除管制。
二、管制範圍:
(一)北起灣裡路62巷一線、東至明興路一線、南延灣裡路72巷一線、西迄省躬一街一線,前揭範圍以內區域。
(二)臺86線快速道路、灣裡路、灣裡路62巷、灣裡路61巷、濱南路、中華西路一段;前揭範圍之道路視狀況作必要之彈性管制。
三、執行特種勤務人員得對管制區範圍及欲進入管制範圍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遙控無人機及其他必要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民用航空法第9章之2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規定。
四、請配合管制措施並接受執勤人員引導,如因公務需要或其他必要理由需進入管制範圍時,請出示證件配合查驗,無故拒絕接受查驗或檢查者,執行特種勤務人員得限制其進入特定分區或命其離開安全維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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