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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


民眾開車如何正確使用燈光觀念。

發佈單位:316第六分局 交通組 / 點閱:86

       車輛各種燈光較常使用的時機如下:一、轉彎:請於交又路口前30分尺前打方向燈。二、倒車:請使用倒車燈,以告知後方人車注意。三、路邊停車:請先打方向燈,讓後方車輛知道您的行車動向。四、路邊停車啟動:請先打方向燈,注意四周有無人車,並讓行進中人車先行。五、變換車道:請打方向燈,讓後方車輛知道您的行車動向,以避免碰撞。六、車輛故障:請停於路邊,開啟危險警告燈,並於車後方放置故障三角架。七、遇到緊急狀況:請踩煞車燈。八、使用頭燈:行經燧道、調撥車道、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夜間開車;開車遇到濃霧、下雨天、天色昏暗或視線不良等。九、夜間會車或前方100分尺內有車輛,請使用近光燈。因為車燈亮不亮確有關係,行車溝通需要靠車燈,可以讓行車更加順暢或減少車禍,您如果能夠依規定使用燈光,就可以讓其他車輛知道您的行車動向。如果有故障,應先修理後再上路,以確保行車安全。

資料提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組長蔡文榮

聯絡電話:06-263305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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