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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公示送達區


臺南市政府永康分局告誡書NGUYEN VAN ANH(阮文英)-公示送達

發佈單位:310永康分局 偵查隊 / 點閱:83

1.本案受處分人NGUYEN VAN ANH(阮文英)現於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2.本案係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處分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臺南市永康區東橋七路320號、聯絡電話:06-2333325)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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