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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公示送達區


臺南市政府永康分局告誡書(鄭O恩)-公示送達

發佈單位:310永康分局 秘書室 / 點閱:120

1.案內受處分人鄭O恩因戶籍地居民不允許寄存送達,故而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2.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處分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臺南市永康區東橋七路320號、聯絡電話:06-2333325)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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