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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

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


臺南市政府永康分局告誡書(黎友清)-公示送達

發佈單位:310永康分局 秘書室 / 點閱:114

1.本案受處分人LE HUU THANH(黎友清)業於109年1月10日出境離台,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2.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處分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臺南市永康區東橋七路320號、聯絡電話:06-2333325)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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