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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民眾遭家暴及性侵害案件,受(處)理流程暨處理的期限、作為為何?

(一)家暴方面: 

如民眾向警方報案或警察機關接獲113通報家暴案件時,會立即通報轄區線上前往案件發生地點處理,抵達後視現場情況,予以緊急救護、控制現場、維持秩序及適當隔離當事人,依需要通知社工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並採取下列作為: 

1.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逕行逮捕之。現行犯非觸犯家庭暴力罪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逕行逮捕。 

2.認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3.縝密蒐證並製作「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非告訴乃論案件或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提出告訴者,由分局偵查隊移(函)送地檢署偵辦。 

4.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必要時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另協助被害人製作安全計畫書。 

5.「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於受理案件後24小時內線上通報家防中心,並填寫工作紀錄簿備查。 

6.協助被害人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7.保護令核發後,進行保護令執行,對保護令所列禁止行為及遵守事項,應命當事人確實遵行,如屢查不遇,應完成通知、送達程序,並製作「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二)性侵害方面: 

1.如民眾向警方報案或警察機關接獲113通報性侵害案件時,會由警察局或管轄分局之性侵害防治專責人員負責受理及偵辦。 

2.性侵害防治專責人員獲報後,會立即與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組對口聯繫,透過團隊探討研判案情後再共同處置,期能在後續性侵害被害人訪視、驗傷採證及筆錄詢問等每個處理環節都能落實團體服務的要求。 

3.有關性侵害加害人處理流程: 

(1)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6章第99點之規定,案件經調查且有必要,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詢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6章第103點之規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到場。 

(2)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6條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4章第134點及第135點之規定,若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向檢察官聲請簽發拘票,予以拘提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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