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遭家暴及性侵害案件,受(處)理流程暨處理的期限、作為為何?
答
(一)家暴方面:
如民眾向警方報案或警察機關接獲113通報家暴案件時,會立即通報轄區線上前往案件發生地點處理,抵達後視現場情況,予以緊急救護、控制現場、維持秩序及適當隔離當事人,依需要通知社工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並採取下列作為:
1.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逕行逮捕之。現行犯非觸犯家庭暴力罪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逕行逮捕。
2.認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3.縝密蒐證並製作「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非告訴乃論案件或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提出告訴者,由分局偵查隊移(函)送地檢署偵辦。
4.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必要時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另協助被害人製作安全計畫書。
5.「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於受理案件後24小時內線上通報家防中心,並填寫工作紀錄簿備查。
6.協助被害人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7.保護令核發後,進行保護令執行,對保護令所列禁止行為及遵守事項,應命當事人確實遵行,如屢查不遇,應完成通知、送達程序,並製作「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二)性侵害方面:
1.如民眾向警方報案或警察機關接獲113通報性侵害案件時,會由警察局或管轄分局之性侵害防治專責人員負責受理及偵辦。
2.性侵害防治專責人員獲報後,會立即通報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透過團隊探討研判案情後再共同處置,期能在後續性侵害被害人訪視、驗傷採證及筆錄詢問等每個處理環節都能落實團體服務的要求。
3. 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等予以保密,並恪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4.詢(訊)問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時提供「性侵害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單」,並注意下列事項:
(1)選擇適當處所,並採隔離方式詢問。
(2)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
(3)以一次詢畢為原則,非有必要,不得再次詢問。
(4)對於兒童、心智障礙或其他陳述有困難之被害人,應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並詳細調查;必要時,得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問。
(5)有對質或指認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