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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跟蹤騷擾/性侵害防治Q&A


成年之人與未成年之青少年兩相情願發生性行為或進行性交易應構成何?

(一)刑法上對於未滿16歲之人的性行為,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都被認為是有罪的,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的認知尚未成熟,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用,不管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發生性行為,都是違反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 
(二)故依刑法第227條之規定(準強制性侵害罪或準強制猥褻罪)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與未成年之人發生性交易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之規定: 
(1)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2)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第31條第2項、第32條至第38條、第39條第2項、第40條或第45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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