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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


第六分局加強宣導「民眾行駛道路遇見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應禮讓行駛相關規定」。

發佈單位:第六分局 交通組 / 點閱:568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組長蔡文榮表示,雖然警車執勤中依法閃警示燈及鳴笛,可以超速,還能違反號誌標線,也就是闖紅燈、雙黃線或超車都沒問題,但最高原則還是必須注意車況及路況,不能橫衝直撞,「因為擁有的是優先路權,而非絕對路權。」另,民眾不管駕駛任何交通工具,遇到警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只要有閃警示燈及鳴警笛時,除了減速禮讓,也不要跟這些車輛搶道,同時也要注意周遭行人及路況,以避免發生意外。 
    有關民眾行駛道路遇見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而未禮讓行駛,有何罰則?蔡組長整理相關規定,提供民眾參考如下:
一、有關禮讓特種車輛之規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
      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
      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
      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
      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聞有消防車、救護車、
      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
      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
      防水帶。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
      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
      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
      駛:
   1、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
      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2、在同向2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
      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同車道之
      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
      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
      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得利用相鄰2車道間之車道線行
      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
      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
     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二、相關罰則規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得對汽車所
     有人逕行舉發。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
      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
      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汽車駕駛人處
      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聞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
     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慢車駕駛人處
     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資料提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組長蔡文榮
聯絡電話:06-263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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