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最新消息


公示依法告誡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書面告誡書」公示送達

發佈單位:311第一分局 秘書室 / 點閱:120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82條。

公告事項:

案內受處分人「ZAIN ALI」現於國外或境外,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旨揭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告誡書,受處分人請於公告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地址:臺南市東區崇善路740號、聯絡電話:06-2674881)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回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