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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賣本分局報廢財產1批,請廠商踴躍參加投標。

發佈單位:311第一分局 秘書室 / 點閱:839

主旨:公告變賣本分局報廢財產1批,請廠商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 

一、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規定和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07994號解釋函,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公告事項: 

依相關規定,本分局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將「112年度第二次奉准報廢財產物品表」 (如附件)公告於本分局網站,並邀請廠商進行投標。

公告日期:自即日起至112年8月3日止。

截止收件時間:112年8月3日17時止,以郵寄(自行評估送達時間)或專人送達(地址:臺南市東區崇善路740號行政組)。

開標時間及地點:112年8月4日上午10時,在本分局2樓會議室比價,本案以高於底價最高價者得標,價格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將以電話通知辦理後續相關手續。

請有意願且具有政府核准立案資格之回收廠商至本分局二樓行政組領取投標文件,填妥後蓋公司及負責人章,註明聯絡電話並附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需有營業項目,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於截止收件時間前郵寄或親送。

本次標的物係廢品,以現況交付,買受廠商無物之瑕疵請求權,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當日起7日內繳納價款,10日內清運完畢,清運人力、搬運機具、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不得異議。

現場查看時間:於公告日起至112年8月3日止之上班時間內來電洽詢,其餘時間恕不配合辦理,本案變賣以現場實物為準,倘不看實物者,決標後不得異議

得標廠商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處理本批廢品。

九、本分局對於本次廢品變賣標的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得標廠商均不得主張本分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十、得標廠商於拆卸、搬運設備時應事先作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辦理,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廠商負相關法律責任,本分局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洽詢電話:行政組巡官林健昕(電話:06-28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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