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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公示送達區


臺南市政府永康分局告誡書洪○傑-公示送達

發佈單位:310永康分局 偵查隊 / 點閱:6

1.本案受處分人洪○傑行方不明至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2.旨揭違反案件之告誡書,受處分人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二組(地址:臺南市新營區埤寮里埤寮59-9號、聯絡電話:06-6322185)領取,逾期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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