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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處理要點

發佈單位:310永康分局 秘書室 / 點閱:195

參照警政署修訂「內政部警政署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處理要點」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處理要點」,配合性騷法、性工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之規定,訂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處理要點」。全文共計二十點,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目的及相關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適用對象範圍。(第二點)
三、定義性騷擾及性騷擾申訴,並明確性騷擾之樣態之依據。(第三點)
四、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建立相關友善工作及服務環境等措施及對於已發生性騷擾事件之相關埸所得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第四點)
五、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員工參與教育訓練之相關課程及建造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優先實施對象。(第五點)
六、性騷擾申訴事件承辦單位及受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管道。(第六點)
七、接獲被害人申訴及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及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機關之處理原則。(第七點)
八、受理性騷擾事件之程序及不提出申訴案件之後續處理方式。(第八點)
九、設置性騷防治申訴審議會,辦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明定審議會成員組成之方式及人數。(第九點) 十、審議會開會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規定。(第十點)
十一、審議會所需經費支應方式。(第十一點)
十二、性騷擾事件提出申訴方式、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記載之內容及不合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程式者,得予以補正。又對於受理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案應通知主管機關。(第十二點)
十三、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案件應移送主管機關決定不受理或應續行調查情形。(第十三點)
十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情形及當事人得申請迴避情形、程序及審議會准駁前應為相關之處置及確保行政調查程序之客觀與公正。(第十四點)
十五、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期限及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案件暫緩調查及決議之規定。(第十五點)
十六、性騷擾事件申訴依適用法令之調查程序。(第十六點)
十七、性騷擾事件調查原則。(第十七點)
十八、性騷擾事件經提送審議會審議後,依適用之法令程序處理及查證屬實應通知主管機關之規定及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案件,當事人對決議有不服之救濟方式。(第十八點)
十九、本分局首長為性騷擾行為人之申訴案件管轄。(第十九點)
二十、本分局各組、室及中心要點分工事項。(第二十一點)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第二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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