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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宣導


管制槍砲、彈藥、刀械宣導資料

發佈單位:314第四分局 保安民防組 / 點閱:106

壹、法令依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貳、管制刀械種類

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參、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管制刀械

但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不予許可:(1)未成年。(2)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民眾申請管制刀械進口

(一)申請機關:轄區分局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準備文件:1.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書1份。2.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1份。3.刀械彩色圖例一式6份(範例:請敘明刀械型號、數量、刀刃長幾公分、刀柄長幾公分、刀刃是否開鋒等項資料)。4.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1份。5.委託他人購買進口,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委託公司(工廠)代理進口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公司(工廠)加蓋圖章及負責人章之公司(工廠)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二、民眾申請委託國內廠商產製管制刀械

(一)申請機關:轄區分局之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準備文件:1.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書1份。2.刀械彩色圖例一式6份(範例:請敘明刀械型號、數量、刀刃長幾公分、刀柄長幾公分、刀刃是否開鋒等項資料)。3.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4.委託公司(工廠)製造,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公司(工廠)加蓋圖章及負責人章之公司(工廠)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三、民眾申請承受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列管刀械

(一)申請機關:轄區分局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準備文件:1.人民或團體持有刀械申請書1份。2.原持有人售(轉、租、借)讓書等文件(含原持有人身分證及刀械許可證影本)。3.刀械彩色圖例一式6份(範例:請敘明刀械型號、數量、刀刃長幾公分、刀柄長幾公分、刀刃是否開鋒等項資料)。4.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1份。

四、依前項已核准持有管制刀械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申請機關:轄區分局之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準備文件:1.槍砲彈藥刀械報請查驗核發證照申請書1份。2.報驗之刀械。3.原持有許可文件影本1份(刀械由國外進口者,檢附經由海關查驗核章之原持有許可文件影本)。4.刀械由國外進口者,檢附購置刀械之發票或向海關提領之倉單影本1份。5.委託他人購買進口/公司(工廠)製造、代理進口者,檢附交付刀械證明1份;承受販賣、轉讓者,檢附承受販賣、轉讓文件影本及交付刀械證明各1份。6.本人最近1吋半身光面照片1張。

五、民眾原持有列管刀械遺失申請

(一)申請機關:轄區分局之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準備文件:1.槍砲彈藥刀械及其證照報繳或給價收購申請書1份。2.報繳之刀械許可證。3.刀械遺失報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

六、民眾原持有列管刀械許可證遺失申請補發

(一)申請機關:轄區分局之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準備文件:1.槍砲彈藥刀械證照補發申請書1份。2.本人最近1吋半身光面照片1張。

七、民眾原持有列管刀械及許可證報繳(收購)申請

(一)申請機關:轄區分局之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準備文件:1.槍砲彈藥刀械及其證照報繳或給價收購申請書1份。2.報繳之刀械及許可證。

八、民眾原持有之列管刀械販賣、轉讓申請

(一)申請機關:轄區分局之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準備文件:
1.申請販賣、轉讓許可:(1)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刀械申請書1份。(2)刀械承受人戶籍地主管機關核准持有許可文件影本1份。
2.許可之翌日起7日內,辦理異動登記:(1)槍砲彈藥刀械異動申報書1份。(2)原刀械許可證。(3)原販賣、轉讓許可文件影本1份。

九、列管刀械之持有人戶籍異動申請

(一)申請機關:分向變更前、 後之轄區分局之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準備文件:1.槍砲彈藥刀械異動申報書1份。(請先至原轄區分局之分駐(派出)所辦理異動登記)2.原刀械許可證。3.遷戶後換發之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1份。

十、廠商申請登記經營管制刀械輸出、入貿易業或製造、販賣經營業等特許項目

(一)申請機關:警察局(保安科)。
(二)申請準備文件:1.登記經營槍砲彈藥刀械輸出入貿易製造販賣保養業務申請書1份。2.公司加蓋圖章及負責人章之經濟部核准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案件核定書、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等各1份。(申請槍砲彈藥刀械製造業務者,另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依前項已辦理許可之廠商申請管制刀械製造、販賣、進口、出口項目

(一)申請機關:警察局(保安科)。
(二)申請準備文件:1.廠商製造販賣進口出口槍砲彈藥刀械申請書1份。2.貨品進、出口同意書申請書1份。3.刀械彩色圖例一式6份(範例:請敘明刀械型號、數量、刀刃長幾公分、刀柄長幾公分、刀刃是否開鋒等項資料)。4.公司(工廠)加蓋圖章及負責人章之公司(工廠)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5.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信用狀、契約書或委託書,並附中文譯本。6.供國內人民或團體持有者,應檢附人民或團體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肆、另有關人民或團體違法持有管制刀械罰則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五條(加重攜帶刀械罪)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

第十八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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