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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被判緩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會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一、按依刑法第47條規定,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  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而依法累犯需要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為審酌當事人是否符合累犯要件,司法機關目前建置「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紀錄刑事案件包括偵查、裁判及執行等階段的相關資訊及結果。
二、換句話說,一旦進入刑事程序,不論係地方法院檢察署階段之簽結、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處分,或於法院階段之無罪、有罪或緩刑判決,其相關資訊均會記錄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以作為司法機關將來審酌當事人是否累犯以及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三、然而,前述「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均得查閱,僅限於司法人員始得查閱,且查閱時更需有審核機制,以保障人權。至於一般人口中的「良民證」或「前科紀錄」係指內政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下稱核發條例)所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均得檢具文件,向警察局申請核發。
四、另依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該紀錄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亦即紀錄範圍限於法院所為之判決。而依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受緩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也不會記載於刑事案件紀錄。
五、綜上所陳,除被宣告緩刑,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緩刑期滿後,刑之宣告將失其效力外;縱被處以拘役,依核發條例,亦不會記載於刑事紀錄證明。換言之,將不會影響移民時良民證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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