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將於今(111)年6月1日施行,未來對於性別暴力跟蹤騷擾行為,將可藉由專法的設置,強化防制性別暴力的力度,避免重大案件之發生。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定義)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