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暑期青春專案「反毒」宣導
發佈單位:310永康分局 祕書室 / 點閱:457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係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成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級: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
第四級: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紅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