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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


騎機車時勿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網看地圖 永康分局提醒行車安全

發佈單位:310永康分局 祕書室 / 點閱:855

現今民眾使用智慧型手機上網情形普遍,造成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時亦常使用手機上網,此行為容易造成危險駕車之情事,並導致車禍發生。

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茲說明如下:
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第1項)
2、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第2項)

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
1、規範之車輛:汽車、機車(不含慢車及行人)。 
2、必須為行駛之狀態(含停等紅燈、塞車時,但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之。其所稱臨時停車或停車,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情形)。
3、須以手持方式。
4、規範之設備: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等。
5、須有使用(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之行為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永康分局特別提醒注意行車安全,呼籲騎機車時勿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上網看地圖,雖沒有講電話,也會被罰喔!希望大家都可以遵守交通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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