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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跟蹤騷擾/性侵害防治Q&A


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遭家暴案件應注意事項?

(一)警察機關發現或受理大陸配偶或外籍配偶遭家暴案件時,應依「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並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二)發現或處理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若語言無法溝通時,應請通譯人員到場協助。 
2、製作相關書面紀錄,並應記載協助之通譯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 
3、告知被害人應於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護照、外僑居留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其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受驅逐出國處分。
受理申請時發現其檢附證件不齊全時,應請其儘速補正;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三)發現或處理大陸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告知大陸配偶如須辦理居(停)留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戶籍謄本及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無須配偶陪同),避免因逾期居、停留而遭限期離境或強制出境。 
2、告知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保證人(其配偶)之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者,無須辦理換保手續。於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四)發現或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被害人若表明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無法取回,得依被害人之請求聯繫住(居)所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陪同被害人取回,如相對人妨礙、規避或拒絕交還,警察分駐(派出)所應協助出具報案證明,被害人得檢附居留申請書、保護令(或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等相關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註銷無法取回之證件,及申請補發新證件。 
(五)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行方不明案件時,注意事項: 
1、應請報案人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專勤隊辦理,移民署人員應查明行方不明原因是否係家庭暴力所致,如有通報紀錄,應拒絕受理。 
2、受暴之大陸或外國籍配偶提具遭受家庭暴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保護令、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暴中心函擇一)申請撤銷行方不明時,經專勤隊人員查明後撤銷註記,並得將撤銷事由事後通知報案人,避免家暴案件相對人以協尋人口名義尋找、騷擾被害人,並確實保密被害人之現址。 
3、受理行方不明協(撤)尋時,專勤隊人員應將詳實內容記錄於居留檔,以避免影響大陸或外國籍配偶申請居留證或延長居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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