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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警察工作因壓力大,偶發生員警自殺事件,警察機關如何協助建立健康心理狀態?

爲協助員警適應警察工作環境、提升員警抗壓能力和保持心理健康,警察機關近年來致力於推展心理輔導工作,加強宣導講習及輔導轉介治療等措施,建立心理輔導三級防處工作。

(一)初級事前預防
1、為推廣心理輔導工作、宣導諮商倫理理念、紓解員警工作壓力、促進員警身心健康,各警察機關每半年規劃舉辦與「壓力調適」、「情緒管理」、「生涯規劃」、「自傷防治」、「人際關係」、「兩性關係」、「家庭經營」、「親子教育」…等相關心理衛生教育演講座談、研習課程及工作坊等,並使用書面、錄音(影)帶、光碟、網路等彙整各項相關心理健康資訊,提供員警參考閱讀。
2、要求各級單位主官(管)重視心理輔導工作,對於屬員之身心、工作、同儕互動暨家庭狀況,甚或男女感情等,要主動多予關心、關懷、關愛,寓諮商輔導理念於領導統御作為中。
3、於警察養成教育中編排心理衛生教育課程,規劃實施身心狀況評量測驗,以促進警察新血之心理健康。

(二)次級事中危機處理
1、要求單位主官(管)或同儕當發現同仁有工作適應不良、情緒失衡或行為異常等狀況時,應主動向上級主官(管)反映並聯繫諮商輔導業務承辦人,實施個別晤談及初步輔導;各警察機關主官對於發生上述狀況之員警,應即時給予適當處置。
2、諮商輔導業務承辦人對於單位反映或主動求助之案主,立即實施個別晤談,紓解其心理情緒,協助心理調適,降低意外事故發生風險,並於晤談後填寫晤談紀錄,建立相關資料列冊輔導,掌握員警心緒狀況,適時採取相關輔導措施或轉介心理輔導顧問處置。
3、各警察機關已外聘具有合格心理師證照的心理輔導顧問,針對行為出現異常徵候之員警,從事早期介入之次級防處工作,並得視需要實施心理測驗及衡鑑,以檢測出具有特定困擾或危機傾向之個案,適時進行個別諮商、團體諮商、婚姻與家庭諮商、生涯與安置諮商、心理健康諮商等專業協助。
4、接獲單位主(官)管或同仁通報列冊輔導同仁身心行為出現異常狀況時,應即協同心理輔導顧問,對於個案案主加強觀察與輔導,並視個案狀況,適時轉介心理諮商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進行診療工作。
5、諮商輔導承辦單位應善用社會資源,與機關所在地或鄰近之精神醫療院所保持密切聯繫,對於心理輔導顧問認為疑似罹患精神疾病須就醫治療之個案,依「精神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轉介心理諮商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進行診療。

(三)三級事後追蹤處遇
1、諮商輔導業務承辦人應與列冊輔導員警每月晤談至少一次以上,並於晤談後填寫晤談紀錄,以盡關懷輔導協助之責。
2、應協同心理輔導顧問針對列冊輔導之員警,進行安置輔導,持續追蹤及評估治療成效等事宜,並加強關懷、聯繫個案之配偶及家屬,加強家庭系統協助和因應事宜。
3、諮商輔導業務承辦人應確實與個案之配偶、家屬保持密切聯絡,加強社會支持系統外,若發現個案有自我傷害意圖或行動時,應立即協助、聯繫上開相關承辦和協助醫療工作人員。
4、為追蹤各機關對於心理、精神異常員警輔導成效及照顧現況,應每半年定期清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患精神疾病的員警,及心理適應困難而有異常徵候的員警。
5、受輔員警以一案一卷方式,落實個案資料列冊管理,隨時保持資料常新,如有異動,將個案資料依密件函送受輔員警報到之新單位繼續實施輔導等相關工作。

經過以上各相關作為和處遇療程,協助各級員警維護心理健康,重回職業場所,維護執行警察勤務,發揮政府爲民服務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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