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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Q&A


民事保護令的種類?

家庭暴力防治法將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主要目的是為使家庭暴力的被害人能夠得到更切實有效的保護。由於保護令通常係由法院民事庭法官所核發,故稱為「民事保護令」。 
(一)通常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經審理程序以終結裁定所核發的保護令,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內容的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後法院審理終結前,以裁定所核發,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內容的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人以書面聲請所核發的暫時保護令。 
(三)緊急保護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第16條第4項規定,指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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