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保護?能向警察機關尋求那些援助?
答 (一)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侵害行為: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2.家庭成員,包括以下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二)遭受家庭暴力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情況急迫危險者:
(1)打110電話求救告知發生地點及被害狀況。
(2)警察人員接受報案將立即派員至現場制止暴力繼續發生,並視急迫危險程度立即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及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2.情況非急迫危險者:
(1)到醫院驗傷及就醫,並開立驗傷單。
(2)保護自己、儘速向外尋求援助。
(3)打電話或親自向各警察機關報案。
(4)保存相關證據向住居所或發生地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
(5)依法提出告訴。
(三)警察機關提供的服務包括:
1.各分局分駐(派出)所依法進行家庭暴力案件調查。
2.保存證據、偵查蒐證、移送加害人。
3.保護令核發前必要之安全措施,如安全護送及守護、急難救助。
4.保護令之聲請及保護令之執行。
5.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法律諮詢。
6.轉介緊急庇護之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