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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什麼是「兒童及少年脆弱家庭?」脆弱家庭評估指標為何?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 
(三)脆弱家庭評估指標: 
     1、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
     2、對六歲以下兒童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
     3、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預防接種。
     4、對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納入全民健康保險。
     5、國民小學(以下稱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
     6、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十二歲以下子女。
     7、六歲以下兒童之父或母未滿二十歲。
     8、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
(四)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第4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該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時,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等傳送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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