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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家庭暴力之相關問題?

(一)何謂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包括那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離婚前,配偶之父母未居住在一起,是否可算是家庭成員?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規定,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均屬之。因此配偶之父母亦是家暴法所稱之家庭成員。 
(四)家暴案件之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中風),是否構成家暴?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第4款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因此不限肢體暴力,如中風之人仍能以言語辱罵,仍可構成家暴案件。 
(五)若父母毆打母親,而母親不敢向警方報案,子女可否代母親聲請保護令?如子女欲至派出所表示要代家長聲請保護令時,雖非受暴人,仍可由子女代為填寫,但聲請人仍須填寫母親姓名。 
(六)遭受家暴是否需要在自己住家附近之派出所才可以報案? 
依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即派員處理。非管轄案件,受理後應即通報管轄機關處理」。因此如有遭受家暴,除可撥打110報案或113婦幼保護專線,請求警方到場處理外,亦可親自至各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 
(七)保護令種類及聲請時機為何?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1.通常保護令:並無處於急迫危險之狀態,期限較長(為期2年,每次延長期間惟2年以下),款項較多。 
2.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如有急迫需要,可聲請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裁定後,便自動失效)。 
3.緊急保護令: 處於急迫危險之狀態,有人身安全之危害,即可請求警察機關代為聲請(任何時間皆可聲請,4小時內核發)。 
(八)遭受家暴,如有急迫情況,警察機關可以提供那些幫助? 
1.情況急迫,有人身之危害,可請求警察機關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2.緊急保護令核發前,可請警察人員在你住居所前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你及家人安全之必要措施。 
3.保護你的子女到安全處所或醫療處所。 
4.保護你至施虐者住居所,取得個人證件或保護令所定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 
(九)家庭暴力案件中傷害是否屬於告訴乃論? 
家庭暴力案件中傷害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你需檢據驗傷單或相關證據,於知悉犯罪加害人之日起6個月內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十)如已持有保護令,加害人再有施暴情形,該如何處理? 
如你已持有保護令,加害人再有施暴情形,可隨時向警方舉報,警方將依保護令裁定內容,依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逮捕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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