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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Q&A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條文對加害者之處罰為何?

一、裁嫖客--對嫖客採『非告訴乃論』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需接受輔導教育(第35條)。
二、對色情業者之處罰--
(一)刑事制裁皆採『非告訴乃論』。
(二)採重罰以收嚇阻作用,例如:
1、意圖營利、引誘、媒介、容留、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3條)。
2、買賣人口,強迫賣淫,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第24條、第25條第1項)。
3、採『高罰金』以增加業者之風險及成本:本條例罰金之高,為其他法律所罕見,其目的在於增加業者之風險及成本。
4、公務員及民意代表之加重處罰:(第30條)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如有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5、公告加害者之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並實施輔導教育(第34條、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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