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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Q&A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保護工作之保護對象為何?

一、性剝削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本條例第2條)
二、有從事性剝削之虞者,指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坐檯陪酒。 
(二)伴遊、伴唱或伴舞。
(三)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施行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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