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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日期:10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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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家暴被害人申請補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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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解決生活困境,並保障其基本權益、促進其身心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實施以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主責單位,由本中心負責受理家庭暴力被害人之申請補助案。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市民,或居留在本視之大陸及外籍配偶,且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被害人。 被害人身心遭受緊急重大危害,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得不受前項設籍本市之限制。
四、 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補助費用如下:
(一) 驗傷醫療費: 補助因遭家庭暴力所需之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含初診及會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前項補助費用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二) 法律訴訟費:
1 .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每案補助延聘律師費用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同一案情 以補助一次為限。
2 .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資格者,每案補助延聘律師費用以新 臺幣三萬元為限,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3 .未具前二目所定之資格者,每案補助延聘律師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同一案 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4 .前三目申請人如已取得「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條款之保護令者,需出 具相對人無能力支付之證明始得申請。
(三) 心理輔導及治療費: 申請人相本中心申請後,由本中心轉介至本府特約機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每人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每人最高補助二十小時,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房租津貼費: 為接受本中心緊急庇護安置之被害人,經緊急安置結束仍不適宜返家,有租屋需求且經評估無能力負擔房租者。 本房租津貼補助,每月酌以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每案以補助三個月為限。
五、申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驗傷醫療費用:
1 .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檢附申請表、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二) 法律訴訟費:
1. 應設籍或居留於本市四個月以上。
2. 應於提出或法院判決後之六個月內提出。
3 .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資格文件、委任狀影本、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及律師 費用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三) 心理輔導及治療費:
1. 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2 .由本府特約機構團體或專家學者檢附申請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表、心理治療紀錄摘要表向本中心申請。
(四) 房租津貼補助費:
1. 於緊急庇護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檢附申請表、房租租賃契約書(至少三個月)影本、保護令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六、 申請人如有不實請領、溢領、重複請領本要點所定之各項補助,本中心得取消、追回補助款或由其他補助項目扣回溢領款。
七、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府社會局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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