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枝安全最速報!!
因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已於
109年6月12日修正,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
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12月11日前,攜帶
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分
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如未能於期限內
完成報備程序,違法持有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
元罰鍰。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