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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


低頭族注意!行車滑手機 最高罰3千。

發佈單位:316第六分局 交通組 / 點閱:67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或其他類似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是以,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只要駕駛人手持使用手機,不限於通話,像操作Line等應用程式(APP),就屬違規。

       車輛在停等紅燈或塞車,都包含在駕駛人「從開始駕駛車輛至到達目的地」的整體行駛過程中,仍屬於「行駛於道路」的狀態,此時使用手機,無論是打電話、傳Line、操作應用程式等都屬於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呼籲民眾行車時,切勿當低頭族滑手機,罰錢事小,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得不償失!

資料提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交通組長蔡文榮

聯絡電話:06-263305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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