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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安全宣導


家庭暴力對象範圍?

發佈單位:316第六分局 防治組 / 點閱:233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二條第一項定義,家庭暴力意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明列受保障的對象,包含有婚姻關係與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根據家暴法第三條所列,包括:

1. 配偶或前配偶。(如:夫、妻;前夫、前妻)

2.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未婚同居情侶關係、繼父母、同居人子女等)
條文中的「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是指雙方並無結婚,但有同居或共同生活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若雙方為同性戀者,亦屬於保護範圍。認定時可以參考以下的指標:
(1) 共同生活時間之長短及其動機;
(2) 共同生活費多寡及其負擔;
(3) 性生活之次數及其頻繁之程度;
(4) 有無共同子女;
(5) 彼此間之互動關係及其他足以認定一般夫妻生活之事實。
另外,條文中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孫子女等)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係姻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姑丈、伯母、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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