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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


駕車使用手機 當心人財兩失

發佈單位:315第五分局 秘書室 / 點閱:57

我國對開車、騎車使用手機之違規行為,已訂定明確罰則,但是於停等紅燈之時,仍不時發現有騎士或駕駛偷偷拿出手機,觀看時間或是回個訊息…等等,然停等紅燈期間,亦屬於「行駛」之範疇之內,依然屬於違規行為。

統計一整年來,因為駕車分心而發生的車禍不下數百件,駕車玩手機更是其中的大宗,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Ⅰ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Ⅱ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第五分局分局長李名昌表示,駕車使用手機而發生車禍,除了自身受傷或財損外,若造成對方當事人受傷,更可能涉及刑事傷害罪的範疇,切勿因一時的僥倖,而造成人財兩失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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