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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專案宣導


108年暑期青春專案宣導

發佈單位:314第四分局 偵查隊 / 點閱:171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明文規定4種「性剝削」的定義: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二、法理上,性剝削事件中的兒少會被當做被害人,除非有其他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的行為,否則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法院必要時會裁定有性剝削(或性剝削之虞)的兒少安置於特殊福利教養機構或中途學校,為適當之特殊教育,最久不超過兩年。不論藉由任何形式(包括手機交友軟體)散布、傳送、刊登足以使兒少遭受性剝削之訊息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期待同學能夠珍惜與保護自己的身體,尋求正當的賺錢方式,這樣才能夠安心的使用自己努力賺來的錢。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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