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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專案宣導


108年暑期青春專案-反幫派進入校園

發佈單位:314第四分局 偵查隊 / 點閱:455

主持、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觸犯之法律責任:
「組織犯罪」即一般人所稱的「幫派」。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只要是有3人以上組成,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的組織,都可稱為犯罪組織。
案例中,桃園陸光幫幫主邱○嘉主持幫派,在網路公然列舉「沒有門禁、想出來混、不想讀書、很有膽量、敢打敢殺、不怕警察、隨傳隨到、不會怕事、不怕被打、不怕被關」等10項入幫條件,等涉世未深的學生入幫再以毒品控制行動。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你遇到幫派分子鼓吹,應立即尋求學校、警察或其他執法單位協助,以避免成為幫派利用的工具而抱憾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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